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实践与服务”表现的量化绩点占学习成绩绩点10%的原则,经学校港澳及华侨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讨论,决定如下:
1.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评定以综合测评绩点为依据。综合测评绩点= 学年成绩平均绩点+社会实践与服务绩点;
2.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侨联谊会主席团成员"社会实践与服务"表现的满分绩点为0.3;
3.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侨联谊会委员及在学校其它部门任学生干部的学生“社会实践与服务”表现的满分绩点为0.2;
4.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侨联谊会干事及在学校其它部门服务的学生干事的“社会实践与服务”表现的满分绩点为0.1;
5.参加校内外公益事业志愿活动的志愿者的“社会实践与服务”表现的满分绩点依据实际情况由上海理工大学 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作出鉴定;
6.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及校内相关部门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与服务”中的实际表现在以上满分绩点 的基础上予以加权处理,以0.3×X(0.2×X,0.1×X)的形式予以计分。其中X为权重,优秀为0.8-1.0, 良好为0.6-0.8,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为0-0.6;
7.以上绩点的测评均以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及校内相关部门的书面认证为准;
8.该实施细则由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